一、办理条件:家庭户户内成员婚姻关系已变化或者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需要分户的。
二、需提交材料:(一)申请书;(二)《居民户口薄》;(三)原户主《居民身份证》;(四)以下材料之一:
1、《结婚证》;
2、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3、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属离婚分割的,一并提供《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分户时,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一)夫妻;(二)未取得立户房屋部分产权或者公共租赁住房部分使用权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属于离婚分割分户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优先随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随非抚养方分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的书面声明;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选择随其中一方分在同一户内。
三、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补正材料时间、公告时间以及发函调查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