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规则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起点不应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
2007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上下限规定。在上限规定方面,墨西哥、冰岛为18岁,日本为20岁,葡萄牙为21岁。在下限规定上,各国有很大差别,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日本、意大利、俄罗斯为14岁,丹麦、芬兰为15岁,西班牙、葡萄牙为16岁,波兰为17岁,卢森堡为18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