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高级技能师,允许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落户。(三)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技能师,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五)经市人社部门批准招录的我市急需的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允许本人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第五条原户籍在我市的市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落户政策。入学前户籍在我市,在市外各类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后,需将户口迁回本市的,毕业后三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入。第六条有合法房产落户政策。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第七条工作调动人员落户政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政策。凡被西宁市行政区域内行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满3年,且交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员工,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第九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一)夫妻一方投靠;(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三)父母投靠子女;(四)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六)原户籍在我市(不含集体户),因结婚将户籍迁往市外,离异后,在户籍地无合法住所、稳定职业等基本生活条件,需投靠父母、子女生活或本人在本市有合法宅基地的,允许本人及未婚子女落户。第十条军队随军、转业、退伍军人落户政策。对符合下列(一)、(二)款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一)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二)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三)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军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第十一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