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第十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经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征集志愿仍不足可将剩余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第十一条 学校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第十二条 普通类本科专业和预科班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含小数位)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
1.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2. 其余省(区、市)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含小数位)按“分数优先”原则择优录取,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其中,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选考科目范围。
3. 投档成绩(含小数位)相同时,专业分配优先原则:(1)专业志愿顺序;(2)相关科目成绩,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 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第十三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学校认可艺术、体育类省级统考(联考)专业成绩,考生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控制分数线。
1.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进档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含小数位)录取及确定专业;其余省(区、市)进档考生依据专业考试成绩录取及确定专业。
2.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其余省(区、市)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 录取依据成绩相同时,专业分配优先原则:(1)专业志愿顺序;(2)文化课总分;(3)相关科目成绩,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4. 音乐表演专业分为声乐和器乐方向。音乐表演(声乐)招生的种类为:美声、民族;音乐表演(器乐)招生的种类为:钢琴、手风琴、二胡、马头琴、大提琴、唢呐、琵琶。第十四条 学校部分招生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藏语文或彝语文基础,具体要求以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第十五条 建筑类专业要求考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进校后须加试徒手画。测试成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要求者,学校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第十六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和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彝语言)零起点班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且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卷的非民语类考生。第十七条 预科班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区、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只招收有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入学后实施大类培养,再根据学生学习志趣和学校大类分流办法分流到专业类所属本科专业培养。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和日语,请其他语种考生谨慎填报。第二十一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全部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