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的公证书; (二)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护照; (三)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
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留存复印件。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