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德国属于非移民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一切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原则上不能移居德国。
1978年德国制订了“入境和居留法”,规定外国移民如果具备了以下条件:有固定的住所,掌握了德语;连续居留达5年以上;能独立维持生活,就可以取得无限期的居留许可证。如果连续居留达8年以上,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
1979年取消了禁止外国移民配偶子女入境团聚的限制,规定移民配偶、16岁以下子女经过4年的等待期限后,可以移民团聚。以前德国办理移民签证的条件为:
1、德国公民的父母(包括养父母)、配偶;
2、德国公民在国外年龄未满21岁的子女;
3、德国公民在国外定居且无子女可依赖的兄弟姐妹;
4、其他符合德国移民法律规定的外国人。 德国长时期内一直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移民法。德国朝野各党争来吵去,勉强通过了一项于2000年8月1日生效的,置于《外国人法》下的《电脑人才签证条例》,根据该条例签出的签证便是被普遍错误地当作“绿卡”的“5年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