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规定:
1. 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因故在非户籍所在地要求借读的,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借读:(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和因公牺牲或立一等功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或立一等功的警察子女;(2)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3)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4)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5)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需具备以下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我市已取得居(暂)住证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稳定的务工就业证明、在流入地有暂住地租赁房屋)。
2. 普通高中学校之间的学生不得借读,择校生不享受借读生待遇。
3. 学生借读应在与原校保留学籍学生签订的《学籍管理及对外借读联系书》中明确相关事宜。借读学校应将借读生编入原校正式录取的年级就读,将其纳入学校常规管理,收费与本校学生一视同仁。
4. 普通高中学校接受借读生时,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按每生每学期交纳一定数量的借读费。
5. 借读生在借读期间如遇教材调整、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预测因素,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