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如果你上了五日课后,无法再继续学习,可以要求学校退还剩余的学费,如果学校不退还,你可以以乘人之危为理由,要求学校通费,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