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有与所开办校外培训机构相匹配的办学资金。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有的省市还会强调其他基本条件,如广东省要求应具备“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二)举办者条件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且要求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一般划分为以下3种形式:
1、法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除上述两条件外,大部分省市还要求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这里不是指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办学者(指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三)场所条件1、《意见》之要求(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3)校外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地方要求(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有些省市细化了建筑面积、租赁期限等要求:
①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
②应提供清晰的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③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上海、广东、山东、广西要求不少于200平方米;河北要求不少于300平方米;北京要求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
④如场地系租赁,应签署的租赁合同期限:上海、山东、广西要求不少于2年;北京、广东、河北要求不少于3年。
⑤禁止作为办学场所:北京不得使用地下室、居民住宅等;山东不得使用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居民住宅等;广西不得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
⑥寄宿制机构:上海(对文化教育类机构)、山东、河北要求应当配备与寄宿学生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对于宿舍面积,上海要求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山东要求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3、教学点校外培训机构在法人办学许可证所记载地址之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教学点。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应当按工商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分公司登记。申请设立教学点的民办培训机构,除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外,其拟设立的教学点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
(2)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民办培训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
(3)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四)师资条件1、《意见》之要求(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3)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4)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5)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例如,国家对外资语言类培训机构中的外国籍教学人员就有相关规定:根据《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这类人员应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具有符合语言教学特点的相关国际语言教学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