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保管费。
民航货物运输服务企业对到达的货物超过提取规定期限的,按下列政策和标准收取保管费:
(一)普通货物保管费。自机场货运单位发出“到货通知单”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天。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10元,保管期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收保管费。按货物运单所载总运量计算,保管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保管费。分批到达的货物,从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通知单”发出的次日起计算免费保管期和收费保管期。(二)贵重物品保管费。自物品到达入库的次日起计收保管费。保管费收取标准为每日每公斤3.00元,保管期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收管理费。按货物运单所载总量计算,保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保管费。(三)危险物品保管费。自物品到达的次日起,按每日每公斤0.60元收取保管费。保管期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收保管费。按货物运单所载总量计算,保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管费。(四)其他特种货物保管费。鲜活物品、易腐败物品及需低温、冷藏的物品,自物品到达入库后免费保管6小时。对超过6小时的物品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3元。超时保管期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收保管费。急件、特快专递及具有时效性的物品,自物品到达入库后免费保管6小时,对超过6小时的物品每日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60元,保管期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收保管费。按货物运单所载总量计算,保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保管费。
二、货物装卸费。(一)人工装卸服务费。使用人工从事装卸、搬运货物的,按每公斤0.25元收取装、卸费。按货物运单所载总重量计算,装卸费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装卸费。(二)机械装卸服务费。使用机械装、卸货物服务的,每台班收取200元。不再收取人工装卸费。(三)危险品等特种货物的装、卸服务费,分别以上列两种装卸方式的收费标准为基础,加价50%。
三、其他延伸服务收费。受货主委托为货主提供货物包装服务、取送货服务、代报“一关三检”服务,按下列规定收取服务费。(一)货物包装服务费。为货主提供货物包装、加固服务的,机场货运单位可按包装、加固材料购进成本加50%自定包装服务费标准。(二)取送货物服务费。受货主委托,机场货运单位为货主提供送货、取货服务,按下列规定收取服务费:普通货物每公斤收取送货费0.50元,每票货物的送货费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贵重物品、危险品、鲜活易腐物品、急件及特急件等特种货物每公斤收取送货费0.70元,每票货物的送货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三)代报“一关三检”服务费。按每票收取200元。
四、民航机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提供服务和未按规定服务内容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附:航空货物的种类:
1、普通货物:如:配件、纺织品、电子元件、服装、工业原材料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物品。
2、贵重货物:包括黄金、白金、铱、铑等稀贵金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物品。
3、危险货物:包括放射性元素、枪支、弹药、毒害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
4、鲜活易腐货物:包括海鲜、蔬菜、鲜花、冻品、活动物、禽苗、鱼苗等在运输过程中需特殊照料的物品。
5、急件、特急件货物:包括信件、护照、急救药品、纸样等具有一定时效性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