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作为一场有组织的运动,开始于十九世纪早期. 从1920年1月17日凌晨0时,美国宪法第18号修正案——禁酒法案(又称“伏尔斯泰得法案”)正式生效。
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酒精含量超过0.5%以上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 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被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 由于上述种种问题,至20年代末,即美国禁酒令颁布约10年之后,许多美国人开始呼吁弛禁。或许是因为那时正值美国经济大危机,全国上下惶惶不可终日,禁酒之事更显得多此一举。
1932年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竞选总统,即把开放酒禁作为其政纲之一。
1933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第二十一条宪法修正案以取消禁酒之第八修正案。次年,随着犹他州作为第三十六个州签署此弛禁法案,美国的全国性禁酒便寿终正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