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中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制表,由我国驻外使馆教育(文化)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出国留学申请回国人员在国内就业、升学、海外学历学位认证等的重要依据。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限发给在国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并且连续在外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在自费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和在国(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凡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中国留学人员,毕业回国前两周内来大使馆办理,不可提前来办,可持本人护照、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三个材料的原件、或进修、学习经历证明,到中国大使馆教育处或总领馆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如果已结束学业,但是尚未取得毕(学位)业证书或因特殊原因暂无法来使馆开具留学人员回国证明者,可在取得学位(结业)证书后委托他人或者出国留学机构持本人护照复印件、学位(结业)证书及成绩单原件前来大使馆或总领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