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需到民政部门登记或公证,过继双方也要符合过继条件才能达到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人应提交的资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夫妻共同收养的提交双方的结婚证,单身收养的提交本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同时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或登记机关、第三方收养评估机构核实的收养人无子女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送养人需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送养残疾儿童的,须同时出具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办理时需要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七条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