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孩子,办理流程有: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询问和按要求如实填写《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并交验3张彩色照片(规格为33×48),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另外2张随表附送。
2、交验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户籍证明。
3、交验养父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
4、交验养父母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提交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