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派留学生不回国,如果构成全部违约的,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如果构成部分违约的,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