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它由国家建立,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和标准,面向全体自学考生实施严格的国家考试。其考试结果是国家承认的,所取得的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国家考试是这种教育形式的核心,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则是教育形式的具体体现。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得到社会的承认。补充材料: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