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符合下述五项基本要求可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1、在国内从未办理过就业分配手续的学生,在国外学成后回国工作的;或出国前已办理解除公职手续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含硕士);
4、学业结束回国两年内就业并申请,具体时间参照学业、进修、境外工作结束时间;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上的学业结束时间以及护照上出入境记录;学习结束后在国(境)外工作者还另需提供国(境)外工作证明(包括合同、工资单、税单或者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等);
5、在京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与留学回国人员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签订一年期以上(含一年)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提交申请时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6个月或补充提供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