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7日, “清华大学”辐射生物研究所演讲厅发现一具女尸,全身遭强酸腐蚀,几乎无法辨认,手中还握有保险套。
1998年3月9日,台警方证实死者为“清华大学”辐射生物研究所二年级研究生许嘉真。1998年3月11日,台检警发现许嘉真信用卡遭洪晓慧刷爆,同时发现许嘉真身上有洪晓慧留下的一小块指甲。1998年3月12日,洪晓慧坦承犯案,遭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羁押。1998年4月16日,新竹地检署侦结起诉洪晓慧,并求处无期徒刑。1998年6月10日,新竹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洪晓慧杀人罪部分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损坏尸体部分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褫夺公权10年。1998年8月7日,洪晓慧在 “高等法院”庭讯中,向被害人许嘉真的母亲下跪道歉,但许嘉真父母认为洪晓慧没有悔意,各要求新台币1200万元精神慰藉金赔偿。1998年12月3日, “高等法院”二审判决洪晓慧,杀人罪部分有期徒刑15年、褫夺公权10年,损坏尸体部分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合并应执行有期徒刑18年、褫夺公权10年,因洪晓慧及检方均放弃上诉,全案判决定谳。1999年12月10日, “最高法院”三审判决洪晓慧必须赔偿新台币2417万元定谳。2008年6月11日,洪晓慧假释案报请台“法务部”,但遭台当局“法务部”驳回。2008年11月27日,洪晓慧假释案再次报请台“法务部”,获台当局“法务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