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告诉你,是的。
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都在越来越严格的管理当中了教育部(教外办学[2013]9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二、加强全面统筹,优化布局结构(一)加强类别统筹。举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纳入办学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坚持强强合作、典型示范,真正引进强校、名校。鼓励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挥双方学科优势,在相近或相关领域开设学科专业,推动学科协同创新。”截至2014年4月,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8个: 宁波诺丁汉学、西交利物浦大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温州肯恩大学、长江商学院教育部今后对申请新建独立法人、独立设置的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审批上应该是“严格限制、要求高水平”,应采取“高标准、严要求”的审批措施,对新建举办独立中外合作大学的外方高校必须是世界名校。教育部已批准的8个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两个现象:一是外方合作者并不全是在其本国(地区)的名校或世界名校:如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的港澳地区合作者:香港浸会大学;温州肯恩大学的外方合作者:美国肯恩大学;这几所大学并不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校,也谈不上世界名校。二是存在异地办学现象:西交利物浦大学在苏州,之于西安交通大学属于异地办学;昆山杜克大学在昆山,之于武汉大学属于异地办学;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在珠海,之于北京师范大学属于异地办学。这三所中外合作学校并不能对西安交通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产生有效的辐射和反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