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新颁发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5、休学、保留学籍和复学。
休学的情形:(1)因病经校医疗部门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2)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含1/3)者;(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的应视为连续休学。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和财务处备案。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作自动退学。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专业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各类生活补贴;应离校回家;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保留学籍:应征入伍、自费出国留学、创业等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年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应征入伍的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不办理复学手续的,作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或由学校介绍转入其他院校学习。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要报考其他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