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最正规的新中国法学院是1950年2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华北大学合并成立为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系。
之后,新中国开展了对旧大学法学院的改造运动。随着教育部在1952年按照苏联模式对全国高等院校进行调整,新中国法学院有了较大的发展,共组建了8所法学教育机构,形成了4院4系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机构特色的新格局。先是1953年的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这种学科门意义上的4所大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西北大学的4所法学系这种学科类意义上的法学院;后是1963年调整后重新组建的北京、华东、西南和西北4所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湖北大学的4所法律系。这种单科性政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学系的新中国法学院系形式,就成了新中国法学院以后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格局。调整后的新中国法学院,培养了一批专门法律人才,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自己的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