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一、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保)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点说明如下:(一)、缴纳保险费从2011年9月起,参加居保的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同时享受大学生居保待遇。
2014—2105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为90元。(二)、可享受居保学生范围1、全体本专科生(包括港澳台生);
2、在校研究生(包括非定向、自筹、少数民族骨干硕士(定向))均应投保上海市居民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但以下几类研究生除外:(1)定向(除少数民族骨干硕士)、委培生不享受公费医疗;(2)MBA、MPA、旅游管理硕士不享受公费医疗;(3)免费师范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不享受公费医疗;(4)教育博士不享受公费医疗;(三)、享受保险待遇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设立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按比例分担。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2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3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支付40%。涉及医保外的自费费用全部个人负担具体内容上网查阅吧,谢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