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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的公费留学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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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国(境)外培训人员选拔与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人才强校战略,推动实施十二五“双百计划”,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好我校国(境)外培训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原则我校选派国(境)外培训人员的指导原则:

1、按需派遣,统筹安排。根据学科建设和学校总体发展要求,有计划的安排人员出国(境)培训。

2、突出重点,择优选派。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择优选拔教学科研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人员赴国(境)外培训,优先选派重点、紧缺学科人员和各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校青年拔尖人才、校中青年学术骨干、留学生教师及双语教师。

3、加强管理,学用一致。对派出人员实行“签约派出,明确职责”的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保证留学人员学成后能发挥所学,为学校发展建设做贡献。

二、国(境)外培训人员类别按照派遣方式、资助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类别:

1、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选派,包括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派出的留学人员或通过政府间协议提供资助派出培训人员。

2、单位公派人员:由学校公派出国(境)培训人员,包括:通过校际合作渠道,经学校选派出国(境)培训的留学教师及储备师资;承担留学生教学或学校双语教学工作的教师,经学校选拔赴国(境)外参加语言培训或专业进修;学校组织赴海外高校、科研机构进修、考察人员;其他经学校公派的各类人员。

3、自费公派人员:经学校同意派出,一切费用自理赴国(境)外培训人员。包括由个人自筹或个人联系获得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奖学金等经费资助,赴国(境)外参加学术交流与培训的人员。

三、选派计划的制定1、学校根据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选派计划。鼓励教师积极争取国家选派项目或自主联系国外接收单位出国留学。

2、学校和所在单位将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培训渠道,加强外语培训,做好派出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划,做好每年国(境)外人员培训计划,和相应的工作安排,并协助做好人员的选派和管理工作。

四、国家与单位公派人员选拔条件1、热爱祖国,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度考核合格。近三年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推荐。

3、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申请培训的专业领域与本职工作和岗位要求相关,是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骨干或培养对象。

4、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能较熟练掌握派往国家的语言,具备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国家及单位公派人员需符合国(境)外接收院校对外语水平的要求或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5、符合有关项目选拔或派出的具体要求。

五、自费公派人员选拔条件派出条件参照国家与单位公派标准执行。申请国(境)外培训时间6个月(含)以上的,须在校工作满两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攻读学位者除外)。

六、审批程序1、 国家公派人员:由个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国(境)外培训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现实表现和工作安排,推荐上报人事处,经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2、单位公派人员:由学校组织选派,个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国(境)外培训申请表》,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择优选拔推荐上报人事处,经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3、自费公派人员:个人联系国(境)外接收单位,在收到对方邀请函后,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国(境)外培训申请表》,经单位同意和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4、派出人员的出国(境)手续按校外事办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

七、国(境)外培训人员管理1、签订培养协议。国家公派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派出协议和学校培养协议,单位公派人员及自费公派人员培训时间6个月(含)以上者应与学校签定培养协议。

2、缴纳保证金。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 的免交保证金,超过3个月的参照国家公派出国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执行。保证金必须以现金方式交校财务处,不得以科研经费或其他经费抵押,所交保证金在留学人员按期回校工作后退还。未按期回校者,保证金上交学校不再退还。

3、国(境)外培训时间连续一年以上者,一般应回校后工作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六个月(含)以上期限的培训,如未满期限要求出国的按停薪留职出国学习办理。

4、培训人员应经常和学校及院系保持联系,抵达目的地后10日内将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告知校人事处和所属院系。

5、培训人员应按计划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按期回校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期限和学习内容,确需延期者由本人在期满前两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申请延期只限一次且不得超过一年。对未经学校同意,不按期回校工作,逾期在三个月(含)内的停薪留职,超过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保留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6、培训人员在离校前一周应向所在单位告知离校的日期、所到目的地等具体情况,并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办理。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出国(境)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8、培训人员回国后需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回校时间从报到之日算起,并提交书面报告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和发表的论文等学术成果,作为今后考核、晋升、聘用的依据之一。

9、培训人员回校工作后,学校及院系单位要加强对其培养成效的跟踪评估与支持,积极创造良好环境和平台,促进教师学有所用。 八、国(境)外培训人员待遇1、国(境)外培训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正常发放,3个月以上的需办理停薪手续。

2、停薪人员起薪及待遇补发标准。国家、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回校后一次性补发,学校按政策配套缴纳的公积金以现金补发,岗位业绩津贴按实际业绩发放。自费公派人员(培训时间3个月以上的),按期回校工作后,培训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学校按政策配套缴纳的公积金以现金补发(批准期限内),岗位业绩津贴按实际业绩发放。按期返校工作人员,自报到时间起,按规定恢复工资关系。

3、单位公派人员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1)生活补助费。经学校同意发给生活补助的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参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执行,已申请获得奖学金或生活补贴的,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则不再补发,不足部分学校补齐。

(2)培训费及旅费。培训费按实际费用给予报销,旅费按每年往返两次国际经济舱机票报销,半年(含)以内的报销一次往返机票。

(3)培训期间,个人与国(境)外开展科研合作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科研经费支付。

4、自费公派人员在出国(境)期间的培训费、保险费、生活费、旅费等费用由个人自理。

5、外语培训。已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如需参加留学基金委安排的外语培训,培训合格结业者,学校给予报销培训费与考试费。对自主参加外语考试达到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者,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6、培训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7、学校公派出国(境)攻读学历学位的储备师资人员,其待遇按签订协议执行。九、国(境)外培训人员违约的按签订协议办理。十、国(境)外培训人员职责1、培训期间,应认真完成培训计划;并有效利用国外学术资源,为回国后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及学科建设做好资源储备和积累;为学校与海外高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发展合作交流关系;为学校积极联系、推荐海外人才和专家人选。

2、学成回国后为学校服务,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和目标任务,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3、积极承担学校留学生教学和双语教学工作。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附属医院人员赴国(境)外培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经费由各附院承担。原已签订培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十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1、安徽医科大学国(境)外培训申请表2、安徽医科大学延长培训期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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