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你的案件的争议是这500万日元是损害赔偿费用,作为动产适应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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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对你的案件的争议是这500万日元是损害赔偿费用,作为动产适应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
按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法院继承,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本案关键在于确定钱某住所地。又,按我国法律推定,钱某在日本居住满3年,已取得当地的住所。钱某既在中国有住所,在日本也有住所,属积极冲突。应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与本案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在日本。因此,本案应适用日本法律。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