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优秀人才计划条件 年龄:18至50岁:经济能力:证明留港期间,能自行负担自己和受养人,不需公共援助:良好品行:入境和保安规定,没有任何犯罪或不良记录;语文能力:良好中文(普通话或粤语)或英文能力;基本学历:良好的教育背景,备有文件证明的学士学位,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获考虑。
香港优才计划是什么希望能解答下
是优秀人才计划条件 年龄:18至50岁:经济能力:证明留港期间,能自行负担自己和受养人,不需公共援助:良好品行:入境和保安规定,没有任何犯罪或不良记录;语文能力:良好中文(普通话或粤语)或英文能力;基本学历:良好的教育背景,备有文件证明的学士学位,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获考虑。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Quality Migrant Admission Scheme),简称优才计划,是香港特区政府推出的一个计划,目的是为了吸引优秀外地人材来香港定居。计划于2006年2月23日公布,预期在6月或以前推出。实施1年后将进行检讨,以决定是否继续推行或作改动。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每年限额约为1,000个,计划的基本要求包括:
1. 年龄:18至50岁2. 经济能力:证明留港期间,能自行负担自己和受养人,不需公共援助3. 良好品行:入境和保安规定,没有任何犯罪或不良记录4. 语文能力:良好中文(普通话或粤语)或英文能力5. 基本学历:良好的教育背景,备有文件证明的学士学位,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获考虑。
计 划 宗 旨本 计 划 是 一 项 设 有 配 额 的 移 民 吸 纳 计 划 , 旨 在 吸 引 新 入 境 而 不 具 有 进 入 香 港 和 在 香 港 逗 留 权 利 的 高 技 术 人 才 或 优 才 来 港 定 居 , 藉 以 提 升 香 港 在 全 球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无 须 在 来 港 定 居 前 先 获 得 本 地 雇 主 聘 任 。 所 有 申 请 人 均 必 须 首 先 符 合 基 本 资 格 的 要 求 , 才 可 根 据 计 划 所 设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获 取 分 数 , 与 其 他 申 请 人 竞 争 配 额 。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分 别 是 「 综 合 计 分 制 」 和 「 成 就 计 分 制 」 。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可 带 同 配 偶 及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来 港 , 惟 其 必 须 能 自 行 负 担 受 养 人 在 香 港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赖 公 共 援 助 。 适 用 人 士本 计 划 不 适 用 于 右 列 地 区 的 国 民 : 阿 富 汗 、 亚 尔 巴 尼 亚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 基 本 资 格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的 基 本 资 格 :年 龄 申 请 人 根 据 本 计 划 提 交 申 请 时 , 年 龄 必 须 在 18 岁 或 以 上。财 政 要 求 申 请 人 必 须 证 明 能 独 力 负 担 其 本 人 及 受 养 人 ( 如 果 有 ) 居 港 期 间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赖 公 共 援 助 。良 好 品 格 不 论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 申 请 人 不 得 有 任 何 刑 事 罪 行 记 录 或 不 良 入 境 记 录 。语 文 能 力 申 请 人 须 具 备 良 好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书 写 及 口 语 能 力 ( 中 文 口 语 指 普 通 话 或 粤 语 ) 。基 本 学 历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备 良 好 学 历 , 一 般 要 求 为 具 备 由 认 可 大 学 或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颁 授 的 大 学 学 位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能 附 以 证 明 文 件 的 良 好 技 术 资 历 、 可 证 明 的 专 业 能 力 及 / 或 经 验 及 成 就 亦 可 获 考 虑 。申 请 人 如 未 能 提 供 令 人 信 纳 的 证 明 文 件 , 证 明 符 合 上 述 所 有 基 本 资 格 , 其 申 请 将 会 即 时 被 拒 绝 , 不 获 继 续 处 理 。 甄 选 机 制第 一 阶 段 : 基 本 资 格根 据 本 计 划 提 出 申 请 的 人 士 , 必 须 首 先 符 合 一 套 「 基 本 资 格 」 的 要 求 , 然 后 才 能 根 据 计 划 所 设 的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获 取 分 数 。 第 二 阶 段 : 计 分 制 度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所 有 要 求 的 申 请 人 , 可 选 择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或 「 成 就 计 分 制 」 的 方 式 接 受 评 核 。 「 综 合 计 分 制 」 下 设 五 个 得 分 范 畴 , 而 「 成 就 计 分 制 」 则 设 有 一 个 得 分 范 畴 。「 综 合 计 分 制 」 设 有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 选 择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获 取 分 数 的 申 请 人 应 先 评 估 其 个 人 资 历 是 否 已 达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 才 提 交 申 请 。 第 三 阶 段 : 甄 选 程 序甄 选 程 序 会 定 期 进 行 , 为 申 请 人 分 配 名 额 。 在 每 次 甄 选 程 序 中 , 同 时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并 在 「 综 合 计 分 制 」 下 累 计 得 分 达 到 最 低 及 格 分 数 的 申 请 , 及 符 合 「 基 本 资 格 」 并 在 「 成 就 计 分 制 」 下 获 得 分 数 的 申 请 , 依 总 得 分 排 列 名 次 后 , 得 分 较 高 的 申 请 将 获 提 选 作 进 一 步 评 核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下 简 称 「 入 境 处 处 长 」 ) 可 就 如 何 根 据 本 计 划 评 核 、 评 分 及 分 配 名 额 征 询 一 个 谘 询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该 谘 询 委 员 会 由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行 政 长 官 委 任 的 官 方 及 非 官 方 成 员 组 成 。 谘 询 委 员 会 将 考 虑 香 港 的 社 会 经 济 需 要 ﹑ 各 申 请 人 所 属 界 别 及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 向 入 境 处 处 长 建 议 如 何 分 配 每 次 甄 选 程 序 中 可 分 配 的 名 额 。 得 分 较 高 的 申 请 人 不 一 定 获 分 配 名 额 。 每 次 甄 选 结 果 会 在 入 境 处 网 页 公 布 。 由 于 甄 选 程 序 需 时 , 除 非 入 境 处 向 有 关 申 请 人 发 出 申 请 被 拒 绝 的 通 知 , 否 则 申 请 人 可 视 其 申 请 为 正 在 办 理 中 。第 四 阶 段 : 原 则 上 批 准在 甄 选 程 序 中 获 分 配 名 额 的 申 请 人 将 获 发 一 封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 在 接 获 该 函 件 后 , 有 关 申 请 人 须 亲 身 前 来 香 港 出 席 会 面 , 并 出 示 其 在 申 请 期 间 递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便 入 境 处 查 证 。 申 请 人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出 席 上 述 会 面 。 获 发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 并 不 自 动 保 证 申 请 人 最 终 可 循 本 计 划 获 准 入 境 香 港 或 逗 留 香 港 。第 五 阶 段 : 获 签 发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在 入 境 处 满 意 查 证 所 有 文 件 而 且 各 相 关 申 请 程 序 均 告 完 成 后 ,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可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发 逗 留 香 港 的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