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建设单位管理费文号——财建[2002]394号 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京财经二[2003]305号 《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内容1、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印花税、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2、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3、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4、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万元工程总概算 费率(%)工程总概算 建设单位管理费1000以下 1.510001000×1.5%=151001~50001.2500015+(5000-1000)×1.2%=635001~10000 11000063+(10000-5000)×1%=11310001~500000.850000113+(50000-10000)×0.8%=43350001~1000000.5100000433+(100000-50000)×0.5%=683100001~2000000.2200000683+(200000-100000)×0.2%=883200000以上0.1280000883+(280000-200000)×0.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