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分50算啥?我们学校一个学分100
大学收重修费合理吗求高手给解答
一个学分50算啥?我们学校一个学分100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改按学费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按此规定, 我们认为,学校应给予考试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1.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2.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3.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4.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5.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不及格是许多学生都有过的不愉快的经历。以前,不及格后只要补考就可以了。现如今,补考之前又多了重修这一步。重新学习这门课程本不是什么坏事,关键是还要缴纳高额的“重修费”。目前,“重修费”收多收少、开不开课,都由学校说了算,令无数大学生苦不堪言,从小学到大学一共16年之久,可是在重修费面前,一切都化为乌有。让人欣慰的是,目前80%以上的学校已经取消,或原则上取消了重修费的收取;取而代之的是更加严格的学位制度和补考制度。
从05年开始,教育部就出文件说高校不能收取任何补考费和重修费,但是还是有学校不遵守的,别说三本,就是一本也有学校收重修费,像当时广东省的好几个学校被教育部点名批评。其实这种可以反映到教育部门的,但是有没有人真的去管理就是另一个问题了。像中小学择校费也禁了好久了,不是一样在收吗?一般你和老师关系不要太僵的话,老师也不太会不给你过了,他们也会存在一个评比的问题,他们班的人挂得太多的话,对他自己也会有影响的。我们学校的学生手册上说是按学分收取的,每学分80元,在广东算是最低的,不过好像没听有谁收过。附上参考文件这是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制定的《关 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里面关于重修费的一段2005年,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谈不上合理,或者不合理!国家在这方面找不出什么法律法规的依据的!完全是学校的“一言堂”。作为学生,我们是反驳不了的!因为学校会这么回答你一句“你可以不重修的!”……………………言下之意——两层意思:
1、你学习够用功,考试及格,还需要重修吗?!2、如果你不介意拿不到毕业证的话,也可以不重修的!……退一步,学校还可以说“我们是为了鼓励学生不重修,促进学生提高学习成绩,而提高一定的重修费用的”!很正面的回答,我们根本就没办法!老实的交钱重修吧!以后别再挂科,别再让学校赚这个钱吧!顺带说一点,我的学校是一个学分重修80元,你的学校还便宜点啊~~~~~~;两相比较,心里会平衡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
学生当年所交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
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要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不得以改按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出台除学费外的其他收费项目,如“注册费”等。
扩展资料
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
“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