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个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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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个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
首先法律体系和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个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是现实法,而且主要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构成。现在通常讲法系都是讲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世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简称法系,是具有某种特征的某一国的法律和仿效该国法律的其他若干国家法律的总称。一般把世界上各国法律分为五大法系,即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指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始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它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一个概念。它具备以下基本特点:一是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二是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中国封建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因此,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入并影响着整个社会。三是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四是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五是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明朝中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洪武六年(1373年),明太祖朱元璋命令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人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洪武七年(1374年),《大明律》颁行天下。印度法系印度法系指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及以其为基础的古代缅甸、锡兰(今斯里兰卡)、暹罗(今泰国)、菲律宾等国法律的统称。 1~15世纪,印度的宗教文化对东南亚产生很大影响,许多国家如缅甸、泰国、斯里兰卡、越南等都摹仿印度法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形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印度法系。随着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的灭亡,上述各国,包括印度在内都已不再采用该法系,古印度法系已成为历史名词。 古代印度居住着不同种族、不同风俗习惯和不同宗教信仰的人民,其各自法律的共同点是都与宗教、道德规范和哲学联系密切。印度古代法大体可分为佛教分支和婆罗门教分支,相互兴替。因此,印度法系采用婆罗门法和佛教法,实行政教合一,宗教教义具有法律效力,以《摩奴法典》、《达摩法典》为典型代表。伊斯兰法系通常所指的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指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所以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 根据伊斯兰古典法学理论的见解,伊斯兰古典法源理论体系的创始人、伊斯兰法学之父穆罕默德"沙斐仪在他去世前几年撰写的《法理论纲》一书中,关于伊斯兰法系提出了四大法源学说:一是《古兰经》。《古兰经》(亦译为《可兰经》)是伊斯兰教和伊斯兰法的核心或最高准绳,也是伊斯兰法最重要的法源。二是《圣训》。《圣训》专指穆罕默德的行为或先例,即“圣行”。按照伊斯兰教的精神,先知的行为就是一种榜样,可以用来指引穆斯林。 三是“公议”,即“法学家的一致意见”。四是“类比”,又称为“类推”。伊斯兰法律的类比涉及的只能是对伊斯兰法的解释,而不是发展和创制新的伊斯兰规则。所以,“类比”又被视为解释和实施伊斯兰法的一种方式。《古兰经》《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也是伊斯兰法系的典型代表,又称《可兰经》、《宝命真经》等。《古兰经》也是第一部散文形式的阿拉伯文献,在阿拉伯文化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所以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大陆法系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大陆法系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这是罗马法的一种传统。大陆法系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炼。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英美法系英美法系是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历史悠久且影响较大的法系,由于表现为判例的普通法形式,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