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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矿业税费分类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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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矿产资源的生产和消费。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对一切经济活动所征收的税费,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调控矿业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矿业税收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依法对矿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费,是政府与矿业公司分配矿业利润的一种机制与方式,它除了包括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各项税负外,还包括矿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费用。在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制度是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各项赋税方案的财政制度的总和,是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包括有矿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政府缴纳的各种费用,并随矿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税收制度中,矿业税收的种类繁多,不同的分类依据和标准,有不同的划分类型。我们认为一般的划分方法有三种。一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二是分为利润与非利润税;三是分为一般税收和与矿业有关的专门税收。第一种分类办法,将矿业税收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类。直接税是指由矿业公司向任一非商业性政府实体直接交纳的税收,包括:所得税(公司税);权利金(产量税、产品税、采掘税等);超额利润税(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权利金等);矿权转让税;环境税等。间接税是指由矿业公司或其股东所负担的除直接税以及资本成本、经营成本等之外的各种费用,包括:股东税;地方发展(的要求);矿产所有人(非国家所有时)补偿;附带权益(政府所持有成本股);自由股本(政府所持无成本股);承包人选择;使用当地提供的服务及产品的要求;因政府授予非矿业公司权利而发生的合同付款、履约保证金、借用和对土地所有人的补偿等。第二种分类办法,将与矿业有关的税收划分为利润税与非利润税两种。利润税是指按利润征收的税种,如所得税、超额利润税、大公司税等,从矿业公司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是合理的,是有效分配经济纯利的方式。近年来,有不少国家调整了权利金制度,除降低税率或干脆取消权利金外,有的国家采取的措施是调整权利金的征收方式,使权利金与利润挂钩,与投资收益率挂钩,有时对一些大型矿山采用特定税率,有的在矿山投资协议中规定,有时具体的实际税率在招标或拍卖过程中通过考虑矿床类型、吨位/品位、经济及地理和技术因素、风险因素而定,尽量将权利金变成一种利润税,鼓励矿业投资。在许多发达国家,矿业界最为关心的恰恰正是非利润税的问题,当一个国家以利润为基础的税收不超过50%这一阈值时,开始用非利润税作为增加税收收入的一种方式。我们国家目前矿山企业所承受的大多是非利润税,企业难以将非利润税收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从而严重威胁着我国矿业的竞争力并危及矿业的健康发展。第三种分类办法,分成与矿业活动直接关联的专门的税收,以及与矿业活动不直接关联的一般行业均要承担的税收。前者可能包括那些采矿权转让的补偿费,如权利金(或/和出口税)以及采矿用地的租金;有时候,应交税款的收入计算有不同于一般所得税的地方,作为税收的组成部分如可得扣减(投资补贴、耗竭补贴赋税优惠等)可能不同;当资源租金税,如附加利润税对矿业自成一类时,也将归于这一类。后者即与矿业活动无关的税收主要又包括所得税及营业税两部分。(一)国外部分矿业税种介绍矿业税收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依法对矿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所征收的各种税费,是政府与矿业公司分配矿业利润的一种机制与方式。它除了包括与矿业活动有关的各项税负外,还包括矿业公司直接或间接向政府缴纳的各项费用。许多国家把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对矿业系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一套相对有特色的矿业税收制度。这套矿业税收制度颇具创造力,与一般经济活动所适用的税制相比,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而这正是由矿业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国外主要矿业国家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基本上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所有工业企业都适用的普通税制,如所得税(利润税)、增值税和预扣税等;另一部分是矿业特有税费制度,如权利金、保证金、耗竭补贴等。在世界上只有部分国家征收增值税或类似增值税性质的税收(销售税),很多国家对矿产品都不征收增值税。1.所得税(利润税)所得税一般是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成本、权利金、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法定可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税基数对公司实体征收的税种。在国外多数国家中,矿业与其他行业的所得税税率相同,但对矿山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确定普遍采取优惠政策。如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在应税所得中扣除资源耗竭补贴等。不同国家所得税和税基(即应税所得的确定方法)不同。大多数国家在30%左右。加拿大的矿山企业可享受到资源贴,平均税率可降到10.2%;有些国家为累进税率,如印度尼西亚,利润在500万~3000万美元的,税率为25%;利润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税率为30%;澳大利亚的所得税税率为36%;美国为34%。2.权利金权利金制度是为了调整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采矿权人因开采这种非由他所有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向所有人的付费。到20世纪末21世纪初,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了权利金制度,权利金制度成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各国权利金费率各不相同,多数在3%~8%之间,不少为5%。大多数国家采取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方式来征收权利金,还有一些国家按照矿山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计征。部分国家矿产资源权利金费率的比较见表3-1所示。一般情况下,权利金除一部分作为国家财政收入外,还分给矿床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一部分,还有较大的一部分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以及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活动的基金。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矿业投资环境的变化,一些国家为鼓励和吸引矿业投资,降低了权利金的税费,并对一些大型矿山采用特定税率。总体来看,权利金调整的趋势是降低费率,征收方式灵活多样,与利润率挂钩,与投资收益率挂钩。但同时,对于一些盈利比较好的项目,政府也要求通过具体谈判而增加权利金的支付。表3-1 一些矿产生产国的权利金费率3.耗竭补贴(又称为负权利金)是自然资源工业独有的补贴,美国于1913年最早采用。所谓耗竭,是指自然资源被开采后造成的资源耗尽或减少。耗竭补贴是指每个纳税年度中从净利润中扣除一部分给油田、矿山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矿权人),用于寻找新矿体,以替代正在耗竭的矿体。耗竭补贴是与权利金截然相反的两个概念。但这两个概念的基础却是相同的,即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可耗竭的资源。其不同点在于,权利金是补偿给矿产资源所有人(一般是国家)的,而耗竭补贴是补偿各矿权人(经营人),以鼓励他们更积极地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它作为一种对采矿的补偿,有效地降低了采矿人所承受的税负(有的国家是直接补偿,有的国家是从权利金支付中扣除,还有的国家从所得税中扣除)。美国、加拿大、印度尼西亚、津巴布韦、马来西亚等重要的矿产生产国均有这种耗竭补贴制度,见表3-2所示。表3-2 部分国家矿产资源耗竭补贴条款4.资源超额利润税(超权利金)资源超额利润税是对矿山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种。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干预,调节因不同矿山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的显著差距,促使采矿权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澳大利亚于1975年最早提出,目前只有少数国家推行。巴西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5.矿业权出让金矿业权出让金又称矿业权有偿使用费,它是指矿业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依法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即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根据不同国家矿业投资体制的特点,国家有偿出让矿业权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于国家未进行勘查投资的矿产地,矿业权人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后,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探矿权租金或采矿权租金。另一种情况是对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矿业权人持有矿业权的条件,除按年度、面积向国家缴纳探矿权租金外,还必须对国家投入的勘查投资予以补偿。6.保证金矿业活动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对环境和生态的严重破坏。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在解决矿山环境问题上都采取了比较有力的措施。一是设置环境税(如许多国家对煤炭生产所征收的“黑肺税”,对黄金生产所征收的“氰化物补偿税”等),另外就是矿地恢复保证金制度,以治理矿业对环境的破坏,并对矿业公司所发生的任何环境或恢复支出在计税时给予相当有利的扣减。如澳大利亚煤炭勘探所需的保证金通常为10000~20000澳元。(二)国内部分矿业税种介绍我国现行的矿业税费制度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后逐步形成的。1994年我国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1998年颁布实行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方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方法》使得我国矿业有偿开采逐步完善。目前,我国矿业税费种类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城建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外的销售税金以及其他税费。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目前,我国对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7%,固体矿产的增值税为13%,暂对黄金免征增值税。2.所得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是内、外两套税制分立并存,税前列支标准和税收优惠等均不一致,导致税制的结构复杂,而且企业税赋差异很大。据测算,目前企业平均实际税收负担率,外资企业为11%,内资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就税基的计算和优惠政策方面来说,我国矿山企业却不及国外矿业企业和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这种状况不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第一,国外将矿产资源储量资本化,按产量折耗计入成本,而我国的矿产资源储量未作为资产处理。国外这种折耗占总收入的比例也是很高的,如法国是23%,西班牙是25%,以色列是27%。第二,国外对勘探与开发费用的处理也有具体的规定,有些规定比较优惠,如规定勘探费用在采矿后一次性作为成本扣除,开发费用原则上在发生的当年扣除。这将大大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赋。第三,多数国家允许矿业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初期折旧和提值折旧等方法,也使所得税税基减小。第四,很多国家企业实行联合纳税,可以减少总体纳税额,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虽然目前在普遍亏损与微利的情况下,我国矿山企业所得税负担不重,但对矿业投资还是有较大的潜在影响。3.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税制通释》对“资源税”的解释,立法依据有五条:一是促进国有资源合理开采、节约使用、有效配置;二是合理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促使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三是为国家取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四是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五是有利于实行分税制。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除原油、天然气、煤炭外,还对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和其他非金属原矿等征收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就资源赋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而规定了幅度税额。资源税作为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中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税收,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收。4.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从1994年4月1日起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所调整的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采矿权人开采不可再生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与国外的权利金大体一致或接近。征收资源补偿费的费率按矿种分别规定,费率为0.5%~4%,国外权利金费率一般为2%~8%。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和寻找新的矿产资源。5.矿权使用费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首次提出了国家实行矿权有偿取得制度。1998年又出台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在这两个办法中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具体缴纳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年增加100元/平方千米,但是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平方千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采矿权使用费标准为1000元/平方千米。一个占地10平方千米的矿区,即使按照最高标准计算,每年缴纳的矿权使用费仅仅1万元,矿权使用费收费之低是再明显不过的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收费过低导致的后果之一,是矿权人不珍惜矿产资源,盲目追求产量,哪块好采采哪块,不好采的扔掉。为了杜绝这种浪费资源的现象,必须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矿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综上所述,我国矿业经济活动及矿产资源有偿是建立在一系列经济关系基础上的。矿业税费本质上是资源性质的税费,是由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决定的,主要体现为资源所有权的收益,也是国有法定的财政预算收入,国务院明确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能,因此由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协调合作,抓好这件涉及矿业改革、开放的大事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从长远看,中国的地勘和矿业还需要持续发展,做大做强,还需要下大力气改善投资环境以缓解资源约束的严峻形势,因此需要一个较为宽松和稳定的经济政策环境和矿业税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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