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工作证 - 对象、定义及资格对象有意从事导游业务且持有旅游学院发出的专业文凭者。
导游之定义导游是指在澳门从事接待及陪同旅客,以及向旅客提供旅游解说服务而收取报酬之专业者。资格从事导游职业者必须∶1. 在澳门居住;及2. 通过由旅游学院开设授予有关资格之课程;或3. 通过由旅游学院或澳门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设之属旅游范畴之高等专科学位或学士学位课程,又或在澳门以外之高等教育机构取得属旅游范畴且获旅游学院接纳之高等专科学位或学士学位课程 (符合此项规定及具备所定之资格者,必须参加由旅游学院开办的更新旅游、文化及经济等方面知识之课程并通过有关考试);4. 在旅游局登记及获发导游工作证;5. 与旅行社有合同联系。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1. 已填妥的申请表格 (表格可亲临旅游局索取,或在旅游局网页下载)。
2. 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正面及反面影印在同一版,须出示正本核对)。
3. 符合导游资格的学历证明书影印本 (须出示正本核对)。
4. 载有申请人现居地址的文件影印本 (如水费单或电费单)。
5. 旅游局将即场为申请人拍摄数码照片。费用澳门币100.00元(另加10%印花税)。付款须知根据第22/2008号行政法规,请注意∶1. 可透过澳门币现金、银行本票或支票支付费用,惟每次支付只能使用该三种支付工具中的其中一种;2. 若以银行本票支付∶- 抬头应为“旅游局”;- 标示金额应与须支付之费用金额相符。
3. 若以支票支付∶- 抬头应为“旅游局”;- 标示金额应与须支付之费用金额相符;- 签发日期不得早於支付日期三日。工作证有效期3年。附注∶应於工作证有效期届满前30天办理续期手续。服务承诺服务项目 标准处理时间及服务说明首次申请工作证 收到申请及齐备必需文件翌日起计2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