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对外汉语教师已成为中国教育培训行业最紧缺人才,缺口高达30、40万,工作1-3年后平均年薪可超10万,优秀的国际对外汉语教师年薪甚至可达20万。
并有更多国外就业机会!国家对外汉语教师职业人才证书比起其他证书都更具有法律效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大量的对外汉语行业的热衷者,大学生,中青年在职者都学习并报考该证书。
申请国家免学费的主要理由求高手给解答
国际对外汉语教师已成为中国教育培训行业最紧缺人才,缺口高达30、40万,工作1-3年后平均年薪可超10万,优秀的国际对外汉语教师年薪甚至可达20万。
并有更多国外就业机会!国家对外汉语教师职业人才证书比起其他证书都更具有法律效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大量的对外汉语行业的热衷者,大学生,中青年在职者都学习并报考该证书。
你好!这样写你看看。家庭贫困的原因及其证明材料:
1、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原因:家庭劳动力不足、(农村户口的申请人:遭受自然灾害,农作物收成比较低),家中一直靠父亲在外打工的收入维持生活,此外再无其他任何经济来源,生活过的并不宽裕,是当地的贫困家庭。
2、需要通过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政府(民政局)出具的证明。
3、申请人的思想学习态度及其奋斗目标。申请人思想表现好,奋发图强,对社会、对他人有强烈的感恩意识,勤俭节约。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要求,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为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第五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第六条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第七条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第十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第十一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第十三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