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来讲,基于中国的教育体制,转专业相对困难。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专业、转学:(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习的;(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本科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学习的; (五)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学校认为确实有必要调整少量学生专业的。哪些条件不得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一)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包括省级重点院校);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或“专升本”; (三)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四)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五)实行学年制的,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六)学科跨度较大者;(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线者;(八)停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间或退学试读的。实施转专业的具体程序:(一)由本人向所在系(部、院)提出申请。(二)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系(部、院)及拟转入系(部、院)审核同意,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本省高等学校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转学的,须经转出学校同意,连同转入学校接收函件,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由省教育厅与拟转入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联系,由该主管部门审批。(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学生拟转入本省高等学校学习的,须经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同意,转出学校报其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六)转学批文应抄送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