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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签证亲属关系公证认证费用(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认证费用)

  • 贺老师
  • 2024-10-30 14:17
  •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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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认证费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合同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 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 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证明用于职工公积金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

每件收费100元。

4、证明用于组合贷款的个人住房抵押合同

每件收费150元。

5、证明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如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抚养 权协议等

每件收费100元。

6、证明计划生育协议等

每件收费100元。

7、证明知青子女回沪委托监护协议等

每件收费100元。

8、证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

每件收费200元。

9、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 婚前财产约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每件收费400元。

10、证明民间借款、还款协议、合同

每件收费400元。

11、证明房屋动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

每件收费400元。

12、证明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500元。

13、证明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80O元。

14、证明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收养关系

每件收费1000元。

15、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退赠书公证等

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

每件收费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每件收费500元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每件收费400元。

4、对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

每件收费200元。

5、对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每件收费800元。

6、对不动产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1000元。

7、对其他物证的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400元。

8、对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每件收费1000元。

9、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

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500元。

3、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复印本与原本相符,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书上的签名、印鉴、作出日期等

每件收费10O元

四、提存公证

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办理通嘱公证

每件收费400元(不涉及财产的200元)。

2、保管遗嘱

(1)文字遗嘱

(1)每件每年收费1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另计。

(2)音带、音像遗嘱

(2)每件每年收费2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费用另汁。

3、清点遗产

每宗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4、确认遗嘱效力

控受益额的1.5%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5、保管遗产

每年收取保管费300元。租用银行保管箱、仓储等费用另计。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1、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

公民个人财产每宗收费500—10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一2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2、证明对财产的评估、估损

公民个人财产收费5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财产每宗收费1000元。聘请专家费用另计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对解除收养的公证

每件收费500元。

2、对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公证

每件收费500元。

3、对认领亲子的公证

每件收费500元。

4、证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

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元,涉及商务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

5、对声明书、委托书的公证

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2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

6、对保证书的公证

公民个人申办的每件收费300元,法人及其他组织申办的每件收费500元。

7、证明股票发行

每件收费30000—100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8、现场监督股份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文件的通过

每件收费2000—4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9、证明申办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子女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相关公证

每件收费50元。

九、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

1、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2、代拟修改有关公司章程、合同文本等经济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300—10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认证事务

每件收费50元。

4、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事务

每件收费300元。

5、保管文书

每件每年收费2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租用保管箱费用另计。

6、代拟和修改民事法律文书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

1、开奖抽号公证

非经营性开奖抽号每件收费500元,经营性开奖抽号每件收费1000元。

2、拍卖公证

每件收费1000元。

3、招投标开标、决标公证

每件收费3000元。

4、证明健康状况、指纹、尸体检验、尸体火化

每件收费200元。

5、产品抽样检测公证

每件收费500元。

6、征缴养路费协议公证

每件收费100元。

7、纳税证明

每件收费200元。

十一、与公证相关的各类服务收费

1、民事法律咨询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半小时收费100元,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半小时收费50元。简单的口头咨询免费。

2、经济法律咨询

每半小时收费100—200元。可由双方在幅度内商定(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收取)。

3、委托专项调查

市内调查的,每件收费50元,赴远郊调查的,每件收费150元,出省市调查的,每天收费200元,住宿、就餐、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另行收取。

4、办证上门费

每件收费100元。

5、上门送证费

每件收费30元。

6、公证书副本费

每本收费10元。

7、公证书翻译费

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8、其他文书翻译费

民事文书每千字80元,经济合同文本每千字100元。

9、外译校核费

每千字2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10、常年公证服务

以自愿原则由双方商定

十二、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1、对己受理的公证事项,未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每件收费10元

2、对已经审查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

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收费标准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3、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7、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每件收费5元;

9、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10、证明劳务合同,收费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费用

  各个省份的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以山东省为例,出生证明公证每件(号)150元。

  参照《山东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第八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无(有)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不含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选票、指纹、查无档案记载、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文本相符等,每件(号)150元。

  (二)自然人的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等,每件(号)300元。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决议、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证书(执照)、文书上的签名(印鉴)等,每件(号)500元。

  (四)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每件1000元。

亲属关系公证书是什么样的

开具父子证明的单位或者部门:;

1、与你父亲曾经在同一户口簿上,且户主是你父亲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去该户口簿所在地址归属的派出所开证明(档案科);

2、你与你父亲未曾经在同一户口簿上,且户主是从未是你父亲的情况下;可到你人事档案托管的地方调取人事档案,查询里面关于父子关系相关的内容(如大学生毕业登记表),复印并让托管单位盖章。;户籍地派出所户口上就有关系一栏,档案也可查有表格填写的家庭成员信息。人事档案是高中以上才开始建立,可以从原始查自己的档案托管在哪里。;

3、以去你出生地所属的疾病控制中心开具证明;如果你生于疾控中心成立日前的,只能去出生的医院开母子/母女的证明,再通过父母的结婚证来证明父子/父女关系。;相关政策规定:;按现行户籍登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户籍信息能显示亲属关系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关系证明;对于户籍信息不能显示关系证明的,当事人能提供老户口簿、村常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经派出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出具关系证明。;另外,对于开县户籍管理问题,2000年以前确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管理,2000年后才统一移交公安派出所管理,并录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扩展资料:;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真实的活动。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领取抚恤赔偿金等事项。;(1)公证书中关于亲属之间的称谓,应使用我国法定的和习惯上的统一称谓,不得使用地方方言。;(2)有的国家要求赴该国自费留学的我国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公证的除外。;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亲属关系公证

亲属关系公证认证书在哪里办

亲属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血缘、婚姻、收养和抚养而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亲属关系公证书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继承遗产、领取抚恤赔偿金等事项。

亲属关系公证应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递交申请。

亲属关系公证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关系人的身份证(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证)、户口簿。关系人为外国人的提供护照;

3.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证明

4.与申办亲属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

5.如第4项材料不足以反映亲属关系,则须另提供人事档案简历影印件、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证明等并加盖所提供的部门的公章);申请人无法提供前述证明材料的,可提供知晓其亲属关系的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出具相关记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关系人为外国人,其身份的记载与原来的记载已经发生变化,要提供身份变化的证明及关系人在境外对关系认可的声明书,该声明书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哪些材料,以及费用

亲属关系证明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办理。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亲属关系公证书需要多少钱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

3、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7、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每件收费5元;

9、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10、证明劳务合同,收费5元;

11、起草、修改合同文本,收费5~20元;

12、证明股票、房屋转让、买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按股票面额或房价的千分之三收费,但最低收费不得低于10元;

13、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人收金额总数收费

(1)不满1万元的,按1%收费,但最低收费10元;

(2)1万元以上的,按2%收费。

14、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按债务总金额的千分之三收费,原债权文书经过公证的,按千分之一收费,最低收费10元。

15、翻译,每千字15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

外文打字,每千字2元。

外文校对,每千字5元。

16、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证据保全,收费5~10元。

17、已受理的立卷中途撤回的,收费2~5元;

18、证明经济合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1)标的总额不满10万元的,收费10~50元;

(2)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收费100元;

(3)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收费300元;

(4)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收费600元;

(5)2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收费1000元;

(6)30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收费2000元;

(7)400万元以上的,收费3000元。

19、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收费3~5元。

亲属公证书多少钱

一、50万的公证费用多少钱

各地公证处费用不同,一般几十至百元。

二、公证费的收费标准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国籍、委托书、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未受或受过刑事处分,收费10元;

2、证明印鉴属实,证明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证明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收费5元;

3、证明招标、拍卖、开奖、收费100~150元;

4、证明遗嘱、遗赠、证明产权、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收费10元;

5、证明法人资格、收养、财产分割、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收费10~30元;

6、证明担保书、证明公司章程、资信情况等有关文书,收费50~200元;

7、证明商标注册,收费50元;

8、证明劳动保险金、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每件收费5元;

9、证明遗赠抚养协议,收费10~50元;

10、证明劳务合同,收费5元。

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认证费用是多少

出国留学公证费每份公证两百到三百,各地公证处收费不是统一的。公证的内容一般是成绩单,毕业证,学位证。留学公证一定是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做的涉外公证,目的就是证明自己的证件的有效性以及本人的证件的译本是否和原件符合。

毕业证,学位证,成绩单可在你所在地的市公证处公证,户口簿和出生证明则一定要到本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市公证处办理。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种活动。

公证机关,是由国家设置的,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我国的公证机关是市、县公证处,还有外交代表机关即驻外使馆、领事馆。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而是国家公证机关。

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认证费用由谁承担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便民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 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公证当事人

第九条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第十二条 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第三章 公证执业区域

第十三条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划定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该公证机构设立或者变更审批时予以核定。

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

第十四条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对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的,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但应当作出有关信息真实合法的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公证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在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录入办证信息,加强公证办理流程管理,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

第五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

第二十六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应当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释明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解答当事人疑问;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的,应当由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 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第三十条 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第三十二条 需要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申请公证的文书或者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代为办理。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翻译材料,应当由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的人员盖章和签名。

委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所需的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出具委托核实函,对需要核实的事项及内容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机构收到委托函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核实。因故不能完成或者无法核实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核实的公证机构。

第三十四条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应当事人的请求,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

第六章 出具公证书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情况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但按规定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被指定负责审批的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审批公证事项及拟出具的公证书,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其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二)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三)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四)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第四十二条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证书编号;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三)公证证词;

(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有关办证规则对公证书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时制作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两种文字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发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和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以附外文译文。

第四十四条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审批人的批准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审批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签发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现场监督类公证需要现场宣读公证证词的,宣读日期为公证书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条 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原本(审批稿、签发稿)和一份正本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第四十七条 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委托,公证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公证书认证,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七章 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四十九条 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第五十条 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终止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终止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第八章 特别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并对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录音录像。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查询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出具公证书的,应当于出具当日录入办理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对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

债务人履约、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承办公证员应当制作工作记录附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 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章 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

第五十七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登记簿,建立分类登记制度。

登记事项包括:公证事项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签发人)、结案方式、办结日期、公证书编号等。

公证登记簿按年度建档,应当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 公证机构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应当依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和公证档案管理的规定,由承办公证员将公证文书和相关材料,在三个月内完成汇总整理、分类立卷、移交归档。

 第五十九条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即应当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开始收集有关的证明材料,整理询问笔录和核实情况的有关材料等。

对不能附卷的证明原件或者实物证据,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留存附卷。

第六十条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内容,划分为普通卷、密卷,分类归档保存。

公证案卷应当根据公证事项的类别、用途及其证据价值确定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短期、长期、永久三种。

涉及国家秘密、遗嘱的公证事项,列为密卷。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公证案卷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机构内部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材料,应当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

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五)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或出具补正公证书的,应当于撤销决定作出或补正公证书出具当日报地方公证协会备案,并录入全国公证管理系统。

第六十四条 公证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查,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发给申请人。需要对公证书作撤销或者更正、补正处理的,应当在作出复查处理决定后十日内完成。复查处理决定及处理后的公证书,应当存入原公证案卷。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公证机构发现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及办理程序有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证书被撤销的,所收的公证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公证机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应当全部退还当事人;

(二)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

(三)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酌情退还。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的处理办法,由中国公证协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十九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过错责任和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地方公证协会调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有关办证规则对不同的公证事项的办证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公证机构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受理的提存、登记、保管等事务,依照有关专门规定办理;没有专门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办理。

第七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本规则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有违反公证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公证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2]

亲属关系证明公证费用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证明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其他

1、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2、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3、关于撤回申请对于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五、地方收费标准

地方具体标准的制定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因此国家准许各地可以对公证费有适当的变动,但是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差异不能太大,这一点大家需要注意,另外,大家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的事项,公证服务费收取的费用多少是不同的,大家缴纳公证费时需要结合实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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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说明:文章《申根签证亲属关系公证认证费用(亲属关系公证书的认证费用)》由【留求艺】原创发布(部分转载内容均有注明出处,如有侵权请告知),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贺老师


从事留学10年以上,帮助过很多的国内学生处理留学申请,签证,生活,学习等各方面的问题,有丰富的留学咨询和实战经验。凭借着个人丰富的生活历程和申请经验,会准确的指导学生海外申请和学习生活的相关注意事项,成功帮助众多学子完成梦校留学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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